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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局

  • 中  文  名: 贵州省工商局
  • 官        网: http://www.gzaic.org.cn
  • 地        址: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
  • 服务热线: 0851-85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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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局

贵州省工商局简介

  贵州省工商局在线服务网址为:http://www.gzaic.org.cn/html/pageList.jsp?sort=11&m=36,包括场景式导航、行政权力公开、表格下载、网上办事大厅、企业信用公示、公务咨询台、热点问答、办事结果反馈、行政处罚公示、合同示范文本。

  贵州省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gsxt.gzgs.gov.cn/,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就可以查询。

  贵州省工商局是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等职责。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主要职责编辑(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研究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商行政管理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六)按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十)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推荐全国驰名商标,组织全省著名商标的评选认定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十三)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编辑(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保密、保卫、信访、机要等工作;承担本级机关的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指导全系统的文书档案、机要保密、督查信息、新闻宣传及综合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后勤服务及保障工作。(二)财务处。研究拟订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负责全系统的计划、财务、国有资产、执法装备、政府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研究拟订全系统财务资产、资金管理、基本建设、经济责任、政府采购等管理工作的审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系统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三)法规处。组织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章草案;负责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指导全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督查督办全系统涉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五)直销监督管理处。拟订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系统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配合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案要案;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配合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和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承担消费者权益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七)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拟订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贯彻执行《合同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经纪人和拍卖行为的管理工作;配合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八)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工作;承担全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配合查处工作。(九)企业注册指导监督管理处。拟订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配合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指导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全省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及管理工作;承办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及公开工作。(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拟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系统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承担由省局直接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及公开工作。(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贯彻执行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省管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工作;配合查处虚假广告案件。(十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配合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十三)申诉举报受理处(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承担全省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受理、分类、分派、移送并督促办理;承担全省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数据的汇总、分析、管理和使用工作;组织查处国家工商总局12315机构交办的申诉、举报案件;开展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十四)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处。拟订规范电子商务网上交易行为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配合查处网上违法违章经营、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案件;承担电子商务监督管理中跨地域纠纷的协调工作。(十五)人事处。负责全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外事、社会保险等工作;管理全系统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的职工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订全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学历教育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目标管理,指导全系统政治思想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指导全系统党群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省纪委派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室,行政编制7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

  人员编制编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9名(含从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6名(含直属行政机构),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其他事项编辑(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正县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核定冠贵州(或贵州省)的内资企业名称等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行政编制9名(从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回),处级领导职数3名。(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正县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组织查处传销、商标侵权、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贩假、食品安全以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其它经济违法违章案件等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行政编制11名(从西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收回),处级领导职数3名。(三)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酒茅台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正县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依法查处各种假冒国酒茅台的违法、侵权行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国酒茅台分局行政编制15名(从西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收回),处级领导职数3名。(四)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局,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正县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全省商标监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5名(从西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收回),处级领导职数2名。六、附则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